(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计算工作,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随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计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开发区绿地占其总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区(清河路以南、交通大道以西、汉东路以北、氵厥 水河大堤以东所围成的区域)改造不低于25%;
(二)市区道路绿地率指标: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指标: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单位不低于35%,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部队营房、机关团体及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10%;
(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应达到2%以上;
(五)城市内的河、湖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m,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m。
第四条 加层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占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 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六条 对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绿地面积实行分期审核,前期绿地实际面积超过规划指标部分可冲抵后期绿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八条 配套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垂直投影面积进行计算,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绿地,其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其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路边;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1.5米;临围墙、院墙的绿地,其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墙脚。
(二)单位、居住区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单位、居住区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单位、居住区绿地;
(三)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四)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池实际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五)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二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8年3月20日制发的《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