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日报讯(通讯员彭俊轩)“一开始我也只是想靠这个赚点小钱,没想到尝到甜头后就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踏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判决现场,刘某悔恨不已。
近日,由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事情还要从2022年10月的一天说起,随县居民胡女士收到一条“无需费用、时间自由、每天几十至几百元收入”的兼职刷单广告。胡女士毫无防备心,马上尝试了几单,很快就收到了几十元的提成返现。胡女士信以为真,开始加大刷单金额,此时,客服则以任务未完成、操作异常等借口,不断诱惑胡女士继续支付多笔款项来激活提现,最终胡女士在支付3万元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并报警。
接到胡女士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接收胡女士转账的刘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查,刘某于2022年10月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给“阿辉”使用,用于转移、接收涉诈资金,卡内共流入资金535万余元,包含被诈骗资金16万余元。刘某到案后,对自己提供银行卡转账“跑分”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对其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随县检察院起诉。
2023年10月,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收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刘某,但刘某均未回应。
原来,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又做起了“老本行”。2023年9月,刘某在山东淄博再次作案,其伙同吴某将一张银行卡、手机及银行U盾出借给“超人”用于“跑分”,卡内共流入资金283万余元,包含被诈骗资金5万余元。
刘某再次犯罪被发现后,于2023年10月被淄博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随县法院决定逮捕。淄博公安将案件移交随县公安后,随县检察院再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吃一堑,长一智。犯罪嫌疑人在一次犯错后理应幡然醒悟、知法守法,而不是再次以身试法,这样最终只会自尝苦果。取保不是“无罪释放”,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在此期间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会被羁押且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