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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12 08:45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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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随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随州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即“随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随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市风景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对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合格的签章。
    二、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市园林局的意见;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必须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符合《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市园林局对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及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审核的重要内容。经审核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在建设项目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随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加盖“随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四、城市绿化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接受市园林局的监督和指导。市园林局要加强绿化工程监管,及时查处擅自变更建设规划、绿化设计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违规行为,确保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五、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局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上加盖“随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移交相关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凡未经市园林局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不得对该项目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城市建设项目是否取得“随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随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没有取得“随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开工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八、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绿化工程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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