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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城 我们在行动】《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各城区将各选5 ...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4-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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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城管委发布通知,决定从4月7日至16日,各城区城管部门各选取5条违规行为易发高发路段,依据该《条例》开展试点执法活动。4月16日以后,我市将依据《条例》全面铺开执法活动。


市城管委要求
各城区城管局采用模拟演练执法过程、
制订执法预案等方式,
使一线执法队员熟悉执法流程,
遇到突发情况能有序合理应对。
并各选取5条违规行为易发高发路段
开展试点执法活动。

黄石港区为武汉路(武商量贩—摩尔城)、磁湖路(八栋口—磁湖剧院)、万达广场周边、花湖大道(万达嘉华—市人事局)、黄石大道(天津路口—南京路口);西塞山区为京华路、颐阳路、中窑湾、黄厂街路、艺校路;下陆区为青龙山路、杭州西路、安达路、工商路(老下陆中心集贸市场外道路)、下陆大道;开发区·铁山区为铁山大道、建设路、胜利路、B28路(四棵小区还建楼主路)、金山社区路。




对首次违规行为进行劝导、要求立即整改,并对《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4月16日以后,我市将在试点执法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突出试点路段,在全市全面开展《条例》执法工作,集中查处一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对《条例》实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定期公开曝光。

  《条例》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张贴、散发小广告、拉横幅、生活垃圾分类、公共信息栏设立、出店占道经营治理、养家禽家畜和宠物规范、公厕建设管理等。《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桩杆、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散发小广告。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未采取密闭方式,逾期不改正的;不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行为的,都将受到处罚。《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公共厕所、湖泊等区域。

  城市管理部门将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用制度,将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依法报相关部门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妨碍、阻挠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卫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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