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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2-27 09:13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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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公管委〔2017〕1号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7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给予借款人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确定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贴息范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仅限公积金中心确定的签约合作楼盘中的新增按揭贷款,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不得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条件
    第八条 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规定。第四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调整标准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最长期限,按现行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不另行通知。
    第五章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一条 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一)购房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资料;(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三)贷款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审批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手续,发放贷款后将贷款发放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四)公积金中心发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前,须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并按年度向公积金中心出具相关凭证。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年度还款情况,按年发放贴息资金至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不得变更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五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逾期本息、罚息、复利不予以贴息。
    第七章 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的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享受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视情况要求贷款银行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对贴息贷款的信息进行登记,视同借款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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