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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凭证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5-30 08:43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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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网讯 通讯员廖文杰报道: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原一审判决作出重大改判。
    在原审中,原告王某依据一份2013年11月9日的银行转账回单起诉张某偿还其借款19万元,被告张某随即也提交了一份银行业务交易凭条,显示自己在2013年7月7日向王某的账户存入15万元,证明王某转入自己账户的19万元是偿还这笔1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由于原告王某一审中未继续提交证据对张某的抗辩理由进行反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王某重新提交了一份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显示从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其中2013年7月3日,王某向张某的账户转入30万元;2013年7月5日,张某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2013年7月7日,张某又向王某的账户存款15万元。王某据此主张,上述第一笔30万元的转款是其借给张祥的借款,后两笔张祥的转存款各15万元,正是偿还这笔30万元的借款,故原一审中张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张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要求继续举证,但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
    随州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为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了转账凭证,并对张某一审的抗辩理由提交了新证据予以反驳。新证据证明2013年7月7日张某向王某银行卡上存入的15万元,不是张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而是张某偿还王某的借款,故张某在一审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对王某主张的19万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9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金融机构贷款政策的严格审核、繁琐手续及中国熟人社会的关系背景,大多数人选择向自然人借贷,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因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贷手续不完备,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带来一定难度。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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