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州市全域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干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野生动物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五、各级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随州市森林公安局0722—3596525,随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22—3596551,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0722—359654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722—3325181。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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