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随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接受徐德超同志辞去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决定:批准徐德超同志辞去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