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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7-23 09:06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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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委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6月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5〕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裸土管理,有效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为出发点,扎实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五城同创”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至2015年11月底,通过集中整治和后续治理工作的推进,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统一设置封闭围挡、所有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大门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率达9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内容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实施扬尘防治方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对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又不停工的,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
    (二)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方案报备制度。在新开工程提交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中,必须包含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对已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全封闭式围挡施工(围挡可采用砖砌或pvc型材),城区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进行喷绘彩图美化。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并做到定期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3.强化场地硬化、绿化管理。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道路和建筑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加工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堆、水泥应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应分类布局、整齐码放。
    4.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砼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砼泵车输送或架设砼输送泵管,严禁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砼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5.强化现场烟尘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清理楼层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楼梯或垂直运输机械进行转运,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向下凌空抛掷、倾倒建筑垃圾。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封闭储存并及时清运。
    5.强化进出车辆管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及排水设施,并按要求配备车辆专职保洁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冲洗工作。对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对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超载或带泥上路;对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进行遮盖和防护,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建筑业企业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全面进行整改。
    (二)落实措施阶段(6月21日-9月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新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具体措施,加大对开工核验措施的审查力度,对落实不彻底、不达标的,不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对已在建工程,给予10至20天的整改期限,由建设、施工、监理作出书面承诺,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制定相应措施,倒排时间节点,逐一整改。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1日至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做到全体动员、全数覆盖、全面检查,不留死角。要结合日常巡查和季度检查、专项整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检查企业、项目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力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市住建委将结合全市质量安全大检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安全巡查工作,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2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长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逐级报送。各县、市、区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委建管科。市住建委将对各地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由市住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艾武任组长,委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住建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委建管科,建管科科长郭新燎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次专项行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步骤和要求,层层分解建筑工程扬尘防控责任,逐级狠抓落实。
    (二)全面检查,确保治理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迅速行动、主动作为、突出防治重点、抓住防治难点,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检查。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各项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切实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建筑工程扬尘和带泥上路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落实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先予以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记入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市住建委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治理不力,责任不落实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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