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讯 通讯员张萍报道:未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甚至将没有经过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近日,经随州市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其家中私设生猪屠宰点,雇佣他人屠宰周围养猪场及其他个人送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被告人每宰杀一头生猪收取20-30元加工费,获得猪尾巴、猪心、猪肾、护心肉等猪副产品一副,而后以每副副产品3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牟利。期间,李某某还直接收购部分生猪,屠宰后未经检验、检疫予以销售。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李某某先后四次被当地屠宰管理办公室查处,并补缴税费,但李某某仍然继续从事生猪屠宰。2013年9月和12月,随县公安局和随县屠宰管理办公室分别两次联合执法,在李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已被屠宰生猪16头和待宰生猪22头。经核实,仅2013年2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共屠宰生猪3305头(价值300多万元),违法所得165250元,另其于2013年1月销售生猪肉2319斤,销售金额21390元,其非法经营数额达186640元。
2015年5月,法院人员在现场和走访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居然仍在从事非法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生猪屠宰市场管理秩序,脱离了食品安全监管,且没有悔改表现,遂不予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对其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