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产新政,加快“双百”城市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房地产业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产业集中度高、关联度强,既拉动投资,又促进消费,对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部门要从事关随州发展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科学研判形势,改进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法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预警预报系统,正确解读市场信息,提高科学研判水平。
(二)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和新开发土地总量。
(三)准确把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放房地产市场节奏,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的投放规模。
三、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支持力度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6%下调至5.35%,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35%下调至2.1%,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75%下调至3.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25%下调至4%,下调0.25个百分点。
(三)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四)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实力强、资质好、信誉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对上述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压贷、不抽贷,对已批未建、在建和预售的商品房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六)在随州创业就业的大学生和各县 (市)区居民在不同县 (市)区购买首套房的,与当地居民享受相同待遇;各县 (市)区及非随州籍居民在我市市区购买首套住房的,与我市市区居民享受相同待遇。
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支出。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对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期限进行调整,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到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调整到30年。
(三)落实异地贷款优惠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发挥棚改政策对开发投资的拉动作用
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的支持政策,鼓励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重达到40%以上。通过政府集中购买,政府搭建平台公开竞价、集体团购或发放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主购买等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拉动商品房消费,消化存量商品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
六、执行个人购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改为2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七、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
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八、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一)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
(二)重点资金使用比例的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节点可申请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1个月后,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55%;竣工验收的,累计不得超过80%,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20%。
九、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二)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可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 “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十、取消一批房地产相关收费
一是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收费项目,房地产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征地服务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员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监理、环保影响咨询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等项收费,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同用户协商确定;二是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包括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内的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
十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正确解读和宣传房地产市场政策,正面积极的报道房地产形势,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强预警监测,对不实报道要及时纠正,对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严肃处理。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 州 市 财 政 局
随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随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随 州 市 物 价 局
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随 州 市 金 融 办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随 州 银 监 分 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