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讯 孙江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前提和目标。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
唯物主义历史观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活动既受客观规律制约,具有客观性,又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主体性。我们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提出了人民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主体的一系列重要论断: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等等。人民既然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那么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是当然的主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智慧源泉和力量源泉,而不是客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主体的重要原则,同我们党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创造的主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一样,都体现了坚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
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即我国国体。人民拥有国家主权,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是治国理政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治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大会,并赋予其立法权、重大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监督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人民代表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对各种事务加以讨论、协商,形成意见和决议,体现的是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共同意志通过代表大会表决,上升为法,这个法律就是全体人民的行为准则,必须共同遵守。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既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又保障了人民参与处理国家重大政务、重大事务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依法治国,体现了人民在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法治目的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 “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着重强调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和目的所在。在科学立法上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措施;在严格执法上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设法治政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严格依法力事,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在公正司法上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属性。加强司法人权保护,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全民守法上要求,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帮助,等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举措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体现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目的。
基层治理实践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人民通过基层社会组织,直接参与民主协商、参与自治、参与制定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实践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自治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广泛的行为自觉。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升华,进一步倡导、促进人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人民群众、各类社会组织主体在基层社会生活中通过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治理、自我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立约、监督践约、自我守约,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成长、发育、完善。基层社会的治理自治实践活动,使人民群众形成自我是社会的主人,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承担着的责任意识;使人民群众加深了对主人翁的自我道德义务、法律义务的认识,深化对义务的履行是自我权利实现的认识,提升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享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观念,在发生利益矛盾冲突时,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寻求保护、依法寻求救济的理性行为习惯;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又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学法尊法用法意识,真正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凝聚人民的智慧力量,形成全社会合力,才能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前行。
(作者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