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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司法公正 担当历史使命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2-11 08:57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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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公正更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如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治司法不公问题,是新时期法院工作必须深刻思考的重大课题。
    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四中全会 《决定》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就是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理解: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还具有引领作用。司法在整个国家社会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司法个案的裁判,规范引导社会行为,明确是非标准,进而推进社会进步。特别是当今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最后,还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结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做出定论。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
    全面评价司法的公正性
    从客观上说,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现了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公正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的一面。但是,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人们的主观评价,案件处理即使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当事人的评价也不一定一致。这种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由于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二是评价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三是评价主体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人们如果单纯从客观事实出发,也会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是从注重总体公正到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却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近年来,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就使司法系统陷入被动。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决不能因为绝大多数案件、99.9%的案件办得公正,仅有极个别案件办错而感到心安理得。二是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这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依程序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做好判后答疑等方式,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判决的理解、认可和接受。
    努力践行公正司法
    首先,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上强调,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有序推进。”我体会,这绝不是一句口号。司法审判事业一直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因为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以不断提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独立审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这都为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改善司法环境赢得了良好的机遇。面对复杂的司法环境和形势任务,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把各项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才能使法院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中有所作为,把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其次,要崇尚法律,信仰法治。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约束权力,保障人权的性质,要求司法者清醒务实,脚踏实地,慎用权力,奉法唯谨。要做到公正司法,司法者必须心中树立法治理念,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念,强化廉洁司法刚正不阿的操守,掌握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视为人生价值;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每一案件都能理性、文明、依法运用法治方式,要实现程序正义,也要保证结果正义;必须恪守司法良知,坚守职业道德,把 “执法如山”与 “执法如水”结合起来。
    第三,还要通过积极推进改革来维护司法公正。四中全会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部署。比如:针对立案难问题,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制度改革以及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同时,对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落实这些司法改革举措,不可能一蹴而就,我想既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也需要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担当。又如:针对法院执行难问题,《决定》提出要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实际上,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系统推出了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这次四中全会进一步将解决执行难纳入整个司法体制的顶层设计,提出制定强制执行法,相信将为解决“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和方向,深层次的改革大幕刚刚拉开。作为法官,我们要以一份部署、九份落实的态度,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从我做起,从分管工作做起,从自己所在的部门和单位做起,坚守努力,接力前行,努力成为依法治国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社会公正的引导者和法治精神的传递者,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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