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伟业
法治是体现一个社会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新的里程碑,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的水平和层次。
为了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上海、广东、海南、吉林、湖北、青海六省市先行试点司法改革,实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有的人理解为省直管,有的人说法院要独立了,这些说法都是对我国将要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不正确理解。
下面,笔者结合宪法、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院工作的实际谈谈对司法改革的认识。
首先,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宪法》序言中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要贯彻实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司法改革不是要实现司法独立,而是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司法机关超然独立于立法机关,甚至可以监督立法机关。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较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直至排除外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不正当干扰,减少直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其三,司法改革也不是像某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那样,实行上级直接管理下级。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全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各人民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是通过审级来监督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二审、再审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上级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那种认为司法改革是实现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认识是不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的,是与司法改革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第四,司法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国漫长的人治历史,导致人们的人治思维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治思维的惯性的影响将是长期的,甚至是顽固的。把人们的人治思维转化成法治思维必将是一个艰苦的、漫长的过程,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心理准备。而且,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司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面对司法改革显得先天性的不足。改革没来的时候,大家盼改革。而改革真正来临了,我们显得准备不足,甚至手忙脚乱。另外,司法改革很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甚至是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下降。因为,改革将按照司法规律,还权于审判人员,改变现存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而审判人员要完成从经办者向决策者的角色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改革中,一部分审判人员能够顺应改革需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最终成为真正的决策者;一部分审判人员难以完成向决策者的转变,被淘汰出法官队伍;还可能有一部分人,忘乎所以,成为历史的罪人。不管是哪一种人,在角色转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或大或小的错误,给当事人或社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甚至是损害,这是司法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国家和社会必须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对待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错误和问题,没有包容和理性,法治化将是空中楼阁。
第五,司法改革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必须举措。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好比是一条康庄大道,要保障这条康庄大道运行有序、安全、畅通,一方面需要全社会自觉遵守 “交通规则”——宪法、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有公正、高效、权威的 “交通规则”维护者——司法机关。我国目前 “交通规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而 “交通规则”的维护者司法机关如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再多、再完善的 “交通规则”都将是一纸空文,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将难以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