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海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当前法律权威不高,主要是缺少信仰法治的土壤,法律实施大打折扣。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由立法机关负责,而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司法机关责无旁贷,需要我们内外兼修,综合发力,提升司法公信。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完备司法管理体制,净化司法环境。我国法院长期以来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比照一般公务员管理,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经费分级负担,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法官不看重职称等级而更重视行政级别,裁判案件不重法律效果而更重视“社会效果”,裁判质量不高,司法公信不强。司法改革即是要“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迈过“地方化”、“行政化”两道槛,让裁判变得纯粹。在全国首批的试点地区上海,司法改革已经“在路上”,司法活动与将司法行政活动分开,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将更多精英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法官的责任和压力也更加沉重。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注重法官队伍培养,提升司法能力。让法官独立裁判,是对法官的信任,更是对法官素质的考验,能否建设过硬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当务之急是要下大气力整治司法作风问题,把害群之马和不能胜任者清除出法官队伍,要扭转脱离群众的衙门习气,遏制耍特权、抖威风和吃拿卡要、乱收乱罚等多发问题,让司法系统反腐倡廉更加常态化、制度化;要建立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法官队伍,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加强在职在岗培训,从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制作能力及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提高法官素养;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约束、严格管理等多种途径,培养法官职业操守,让公众对法官心怀敬畏、心生向往,提升法官职业自信,用压力和责任迫使法官审慎裁判。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让审理者裁判。当前的司法权力运行决策模式在深层意识上反映的是对法官的不信任,似乎是“弱肩难扛大任”,法官审判可能受到来自系统内领导的指示、强势机关的压力和“个案监督”,法官一旦不被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司法改革已经迈出最重要的一步,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上海法院从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入手,凸显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改革审判委员会,减少对个案指导,增强总结审判经验、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告别了“集体负责”“层层把关”“审者不判”“判者不担责”的责任模糊现象。随着司法改革的强势推进,一些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正在一步步从体制机制上得到破解。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实体程序并重,维护裁判既判力。目前,群众对正义感的价值观与现代法治的标准还存在冲突,法官队伍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群众期望还不相适应,很多当事人在诉讼外选择无休无止的上访之路。司法没有权威,法治秩序被破坏,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社会治理成本增加,社会成员普遍受害。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再审审查程序,旨在引导群众树立服从司法的终局性规则,树立裁判既判力意识,营造尊重司法裁判的氛围和环境。这也要求法官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强化庭审质量,提升司法水平;法院要严格审判重要流程和环节的监管,遵循审判规律,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健全错案分析和问责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开放透明。推进司法公开既是拓展司法监督渠道的重要途径,更是让群众理解司法、信任司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们从细微处着手,不断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从网上公布判决书、进行庭审直播,到涉诉信访疑难案件、执行案件的公开听证,司法公开的范围在扩大,方式在创新,效果在逐步显现。新形势下,司法公开的本义不应仅局限于司法监督,还应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群众提供便捷、低廉、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近年来,远程视频接访、电话网络立案、裁判文书信息库、申诉举报热线、院长网络邮箱等一系列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法院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和新媒体的即时互动,让群众增强了对司法的信心,增进了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
提升司法公信,必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权责一致。我们不能仅靠道德教育来引导法官公正办案,更要靠合理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要建立审判责任终身负责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明确错案追究的对象和重点、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程序,要正视司法错误,及时依诉讼程序予以纠正,要对错案问责到位,以儆效尤;要完善审判管理、案件管理、内部监督等机制,明晰权力边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再片面追求调解率、当庭宣判率、上诉率等无关公正的指标,避免责任追究被滥用,防止法官以不作为的方式逃避办案责任。要在充分保障法官权益的同时,通过责任追究引导法官对每一起案件都精耕细作、精心雕琢,使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裁判结果让公众接受,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