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只有经政府特许,企业和个人才能取得一定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意见的函》(鄂交函〔2012〕454号)批准,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第二轮有偿出让,客运经营权出让金标准为4000元/权·年,出让期限4年(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鄂交函〔2012〕454号文件精神和《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方案》,我市实施了第二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并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当前,因受武汉市实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影响,我市部分经营者提出,要求我市也免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目前,我省并未出台取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全省除武汉市外其他地市州仍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同时,武汉市实行公车公营、公司化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上,与我市有很大区别。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鄂交函〔2012〕454号文件精神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我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并按时收取2015年度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出让金集中收取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
二、请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如期交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并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对逾期未交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的经营者,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有权撤销其客运经营权。
三、对教唆和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聚众上访、停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区客运市场管理,积极回应经营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并会同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及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净化客运市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特此通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