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不仅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政关系提出的清晰界定,更是对政府行政方式的明确要求。纵观历届四中全会,多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为主要内容,然而本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预示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将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法治理念。
一、推进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这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两个三位一体”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要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其中最核心的主体是政府,最关键的环节是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更是其必然要求。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够承载法律旺盛生命力。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更是揭示了各级政府做到依法行政的总要求。
二、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凸显的各种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是长期以来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依然存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多龙治水诱发“行政轻作为”。一些行政部门遇事相互推诿,不愿俯下身去解决问题,甚至出现“无领导过问不给办、无利可图暂时搁置”等不好的现象,这里面既有因政府职责界定不清、相互交叉而产生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体制问题,更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偏弱的原因,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自觉将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
权力惰性激发“行政不作为”。当前行政惰性加剧了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作为现象的蔓延。不少政府管理者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权力的本源认识不到位,民主决策意识淡薄,常常为树一时的政绩或者出于一己之利,化公权力为个人权力或者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将公权力作为自己寻租甚或贪腐的温床。
权力设租寻租导致“行政乱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行使,其本身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一旦涉及利益、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就可能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出现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盲目执法等问题。
三、《决定》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三大着力点
对于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向人民群众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政府履职的法治化形成了良好示范效应。《决定》提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更是为各级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尤其是应对当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好各部门执法权,从而推进综合执法。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避免“一言堂、家长制”。针对一些“用人一言堂,花钱一支笔,决策一张纸”的现象,《决定》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三个机制”的建立,能有效推动权责一致、决策科学、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不仅会很大程度降低各级政府的行政成本,过往以来许多的无效投资、寻租性投资和迄今在许多地方还存在的 “政绩工程”、“烂尾工程”也有望一去不复返。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践行者,让各级政府心中有法;另一方面给予了人民充分的法治监督权,让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而有效推动政府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