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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10-31 08:14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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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环字[2014]43号
      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92号、2012年第46号、第68号公告和《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确保我市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压燃式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III排放标准。
    二、2014年11月1日前已购买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符合机动车国II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国I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符合国I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可凭2014年11月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在2014年11月30日前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自2014年11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的大型客运、货运柴油车辆执行国IV排放标准。
    四、限制使用三年以上大中型客车、四年以上的出租车及货车在我市转入登记。外籍人员持暂住证在我市办理大中型客货车入户的,不予注册登记。
    五、对使用10年以上、载重12吨以上的老旧汽车予以淘汰、注销。
    六、对连续三年未检车辆予以强制注销。
    七、本市范围内车用燃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提升燃油品质,供应符合相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八、本通告所称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强制点火原理工作的发动机汽车,如汽油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汽车,如柴油车。
    九、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mep.org.cn)查询。
    十、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州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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