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字[2014]44号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以下简称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必须通过环保达标车型审查,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缓实施)。
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程序
1、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首次核发免予环保检测)。
3、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4、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用机动车换发程序
1、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补发程序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五)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核发程序
应按照《关于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告》(随环字[2014]43号)规定,经环保检验合格后,凭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合格标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三、环保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在用机动车经本市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市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达不到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的内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可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换发、补发不收取费用。六、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到已取得省环保厅核准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环保检验。随州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本市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名单 (公布网址为:http://www.hbszepb.gov.cn),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从中自由选择检验机构。
七、从2014年11月1日起起,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为每季度1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八、尾气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到交通运输部门认可的具有维修资格的企业进行维修,经维修后须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九、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十、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展对上路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地的执法抽检工作。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行驶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十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遵守本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相关规定。需在本市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可凭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验委托单申领。十三、环保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本通告由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随州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