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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将施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9-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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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冯家园 通讯员 程 辉
    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后配套措施的实施,其意义何在,工商部门职能有何变化,企业年报信息有何规定……本报记者日前就此专访了市工商局局长朱元海。以下是朱局长的详细解答。
    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出台,意味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入了更深层次的改革,工商部门从事前的监督、控制和审查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突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模式”的转变。
    工商部门通过转变监管理念,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的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核心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信用来制约市场主体,实际上是利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让市场来发挥作用,将能够让市场发挥作用、市场能够自主调解的功能还给市场,使政府从全权管制型政府变成功能服务型政府。
    由于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场主体一旦失信,将再难找到交易伙伴。此外,只要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异常经营名录,相关管理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这种信用体系的建立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防范非主观故意违约向主观故意违约转化的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将被市场经济淘汰。
    问:《条例》及配套规章颁布后,工商部门的职能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本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条例》及配套规章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监管领域,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拓展了一个新的维度。这就是信息监管,它是工商部门新增的一项监管职能,使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由平面的监管转变为立体的监管。对工商部门而言,信息监管与其他各种监管执法、案件查处的行政行为是互不取代的,工商部门不会因为加强信息监管而削弱其他监管职能。
    问:《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问:公示的市场主体的信息有哪些?
    答:公示市场主体的信息主要分三部分:一是市场主体信息,即工商登记,部门许可信息;二是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即时公布信息;三是政府各部门从职能出发,实施对经济主体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处罚信息,经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社会荣誉。三种信息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展示,形成经济主体完整的社会信用形象。
    问: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答: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问: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问: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怎么办?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问: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如何?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周晓诚复申请人。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如何确定抽查名单?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范围和方式是哪些?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检查中,工商部门可以对被抽查企业公示和不公示的所有信息均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企业应如何予以配合?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问:个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不公示年报会如何?
    答: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工商部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我们会标注其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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