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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即逃匿 合同诈骗被判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7-16 09:11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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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张萍报道: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发货四十多万,收货后即消失不见。近日,经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浙江商人陈某在云南揽得生意需要订购石材,其在网上搜索得知湖北随县石材质优价廉,遂电话联系在随县经营石材生意的被害人胡某。3月陈某和其刚大学毕业的儿子陈某某在胡某的带领下,到随县各家石材厂考察问价后即达成口头订货协议,商定款到发货,并预付数万元定金。次日,陈某便离开随县,回到云南负责汇款、收货,并留下其子陈某某在随县验货、监督石材质量。两天后,陈某便汇来首笔货款,胡某按约发货。开始几次交易下来,陈某均能保证先付款。3月底,陈某突然联系胡某称,“款已汇,但跨行转账需要几天才能到账”,胡某思虑后向石业厂家提供担保,先发货,第二天,陈某的货款果然到账。
       2012年4月7日,陈某再次联系胡某称,“急等货用,已跨行转账五十万元,需要几天才能到账”,胡某信以为真,遂再次担保向陈某发运了价值四十多万元的石材。几天后,胡某见陈某所称的货款仍未到账,遂多次拨打陈某电话,但陈某的电话均处无人接听或关机状态。不久,陈某的手机号成为空号,其子陈某某也不能联系上陈某,陈某某向胡某出具两张借条,胡某先后筹款支付了其担保的各石材厂货款。7月,陈某某在未告知胡某的情况下也悄悄离开了随县。在数月无法联系陈某及陈某某的情况下,胡某方知受骗,遂于2012年12月向随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1月,陈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随即偿还了胡某担保的全部货款,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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