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媛媛报道:近日,由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随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王某某与弟弟因为赡养母亲的事情,曾发生过多次争吵打架事件。2013年10月,王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吃完早饭后去看望母亲宋某某,与母亲交谈中,王某某认为弟弟没有赡养母亲,于是便和李某某决定去找弟弟理论。王某某在弟弟的家门口与弟媳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打斗中,王某某用铁锹将弟媳宋某某的头部和腰部砍伤。后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所受伤构成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称无能力赔偿弟媳的经济损失,其弟弟与弟媳也认为王某某没有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能力和诚意,请求法院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某因家庭赡养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同胞兄弟间的纠纷,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王某某缺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悔罪表现,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另具备不能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王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