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曹军报道:近日,曾都区法院判决一起盗车案,被告人周某先砸窗盗走车辆备用钥匙,蓄谋半年后偷走该车,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行至曾都区何店镇文政路 “九通”公司家属院,用携带的小铁锤将一辆鄂S32251蓝色标致牌307轿车(价值48000元)主驾驶室玻璃砸破,从该车后备厢盗走车备用钥匙。
当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行至“九通”公司家属院。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周某见该307轿车回到院内,待车主离开后,被告人周某利用之前盗得的车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并连夜逃至潜江市熊口镇。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潜江市东门卫校附近将被告人周益抓获,并追回被盗车辆,遂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