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彭晓华、通讯员李端、吴斯华报道:4月1日,广水市陈巷镇经营户段某被当地工商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为其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其他经营户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埋单。
3月24日,广水市工商执法人员在陈巷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段某与经销商郑某签订金龙泉啤酒销售合同,其内容涉嫌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工商部门当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段某在广水市陈巷街从事个体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草、日用百货、针织用品、小五金、日用化工品零售。2014年1月1日,段某与销售商郑某签订金龙泉啤酒销售合同。合同中第三、四、七、八条分别载明:“甲方向乙方供应金龙泉啤酒的同时,不得向陈巷街其他经营户提供金龙泉啤酒;乙方销售金龙泉啤酒的同时,不得销售其他任何品牌啤酒;甲方如果在陈巷街向其他经营户提供金龙泉啤酒,发现一次则由乙方扣除货款2000元;乙方如果附带销售其他品牌啤酒,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根据调查结果,当地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段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段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