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办法》已于2014年1月18日以省政府第368号令颁布,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城市公交发展方向、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与安全等,填补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地方性规章的立法空白。《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运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人民出行,促进城市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记者:《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有些什么样的特点?
答:《办法》既顺应了百姓期待,也顺应了发展规律,呈现鲜明的特点和亮点:
亮点一:凸现公交优先发展的城市战略。《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
亮点二:充分考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办法》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区域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需求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区域。
亮点三:构建合理均衡的公交补贴补偿机制。《办法》针对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
亮点四:突出城市公交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办法》要求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影响评价,并对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和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保线网布局合理,优化节点设置,方便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和换乘。
亮点五: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亮点六:规范公交企业准入标准。《办法》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规定进入公交行业的企业的必备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共交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并与其签订协议。同时,明确经营线路必须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线路经营权等内容。
亮点七:细化公交服务质量。《办法》分别对公交企业经营行为、从业人员规范和乘客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亮点八:注重公交安全管理。《办法》对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公交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公交运营安全监管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记者:《办法》的出台对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何积极的推动作用?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这些规定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的优惠政策等,从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升到了行政规章的层面,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市群众的出行将带来怎么样的一种变化?
答:《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这是一种导向,倡导公交出行,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废气排放等是一种积极信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便捷、安全出行,也对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办法》对于群众关心关注的优化公交线网,新增或调整公交线路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就是说,公交线路的增加或调整必须根据科学合理、适应城市发展、服务群众便捷出行的规划来实施,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随意增加或调整。
同时,《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计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记者:《办法》对于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和执行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是有明确规定的。《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记者:《办法》对公交从业人员的服务有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对于违章驾驶等行为有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
答:《办法》对公交从业人员的服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对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票证;(三)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四)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五)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章占道,不得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七)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十二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同时,《办法》还对从业人员违反规范要求、公交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办法》对群众乘坐公共交通时应遵守的规定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