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秦旸报道:本以为以他人名义无证砍伐林木就可以逃避法律追究,没想到最终还是落入法网。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经查,2012年中旬,徐某某拾得武汉人汪某身份证,便以汪某的身份与李某某签订位于随县吴山镇某处的林木承包合同,并以汪某的身份请人照看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徐某某雇请陈某某等五人砍伐该山场林木。经勘察,该山场现场被采伐马尾松蓄积达70余立方米。最终,在砍伐工人及搬运工人的指认下,徐某某被随县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购买山场上的林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