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722-3318927 投稿邮箱:szrbs@21cn.com
依法处置违法信访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11-24 09:49
来自: 随州日报
字号: 打印 查看: 2106
依法处置违法信访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市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记者就我市开展“依法处置违法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信访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在全市开展以“依法处置违法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意义何在?
    答: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真抓实干,依法办事、规范秩序,使一大批信访疑难问题得到及时处理,许多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不少信访老户经教育转化已息诉息访,信访形势开始向良性方面转变,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在信访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少数上访人不是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映问题,而是以过高、无理的诉求,反复到各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因此,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按照中央、省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依法处置违法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意识,提高干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能力,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问: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过程中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答:《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安部下发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观念日益增强,通过依法开展信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信访,无理缠访闹访,有的甚至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对200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 《指导意见》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
    问:《指导意见》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置?
    答: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湖北省高法、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鄂公通[2008]27号)。进京非正常上访是指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驻华使领馆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有关地方、单位和部门应当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由上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经公安机关训诫的人员又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警告。被警告人员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进京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告洋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问:近年来我市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情况如何?
    答: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违法上访行为。据统计,自2012年1月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打击处理违法上访行为102人次,其中劳教1人次、行政拘留21人次、行政警告30人次、教育训诫50人次。
    问:何为信访三级终结机制?
    答: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随州市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拓宽诉求表达渠道。第一,在严格实行各级行政机关正常受理群众信访的基础上,建立了各级党政领导阅信和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第二,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对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处理。第三,市、县两级均建立了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实行部门联合接访,极大地方便了上访群众。第四,各级信访部门均受理群众来信,人民网上有“书记、市长留言板”,我市还开设了书记、市长热线(3596708、3596709)和信箱,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进一步提供了便利。
    二是强化初信初访首问首办责任制。要求各级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在逐一反思、分析原因、查找症结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及时妥善调处。对信访案件处理必须经过初次处理、复查处理、复核处理三个环节才能终结。若当事人对复核意见不服,还要进行公开评议,以最大诚心和耐心对待群众的诉求。
    三是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用三年时间夯实基层基础。在全市所有村(社区)设立信访维稳工作站,乡镇(办事处)设立信访维稳中心,整合各方面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本辖区内群众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四是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近年来,随州市从领导责任、协调处理、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等10多个方面,对信访受理、告知、办理、调处、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结案、终结及查询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严格规范,完善了办信、接访和网上信访程序,出台了《随州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使全市的信访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信访工作有哪些新的精神?
    答:一是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进京非正常上访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二是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三是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编辑:忆苦思甜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随州日报-新媒体矩阵
随州发布-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随州论坛-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博
随州日报-人民号
随州论坛-客户端APP
随州日报-视频号
随州日报-抖音号
随州日报-企鹅号
随州论坛-网易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随州地区唯一新闻网站|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关于我们
随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2120180011
鄂ICP备11004182号-2|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3119号|
鄂网备42120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鄂备2018021号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和不良信息
举报电话:0722-3318927
邮箱635782607@qq.com
广告服务电话:13908660920光明左使(刘先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