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6月18日起,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一批制造传播谣言的网络大V相继落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网络造谣典型案件,一批在网上恶意造谣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一场网络谣言阻击战正在打响。
我市对网络谣言实行高压打击
正当全国开展专项行动期间,我省各地市公安机关也主动亮剑,破获多起网络造谣传谣案件,截至8月27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网络谣言案件135起,查实谣言制造者、传播者223人,教育训诫128人,行政拘留90人,刑事拘留5人。
省公安厅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近日对一批网络制谣传谣案件进行集中收网,一举打掉武汉以唐某、孙某为首的 “十万水军”非法网络公关组织、荆州洪湖以叶某为首的 “网讯天下”非法网络公关组织、孝感黄某利用 “315信息在线”等5个网站和刘某某利用 “企业在线网”等两个网站收集负面信息敲诈公司财务的非法组织、咸宁钱某以删帖、发帖等形式进行非法牟利的 “金顺网络传媒工作室”等。
我市公安机关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一直处于高压打击之势。我市较早地注重了网上舆情的掌控和网上谣言的打击,2010年3月,市委就出台了4号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和谐舆情建设,并以市委的名义每年表彰舆情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2012年以来,我市共查处网络传谣造谣案(事)件3起,两人被行政拘留,1人被刑事拘留。
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传根在全市互联网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打击中要态度坚决,我的想法是,发现一起、立案一起、侦破一起、打击一起。
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网民、写手、推手以及所谓的意见领袖,能够良心发现,都能理性上网,遵守上网的“七条底线”。但是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很多谣言都是传播者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曲意放大而产生的,因此传谣的行为,也要坚决予以打击。
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复制、制作、发布、传播谣言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一旦发现上述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网管、公安等部门报告。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一经发现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我们要下决心真正实现整合,有效实现互动,使官办的、民办的几大主流网站都能够围绕寻求舆论公平正义,积蓄随州发展的正能量来做应该做的事。反之,那些为谣言传播提供服务的,我们要纳入整治范围,让谣言没有产生的土壤,没有传播的渠道,没有生存的空间。
要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办案力度。希望公安部门积极、敏感、主动作为,并且按照两个绝不手软的要求,亮出我们的旗帜,打出我们的威风。同时网络运营商、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专项治理活动,该注销的注销,对谣言该沉的沉,该报的报,体现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的良好工作态度。
(张琴整理)
打击网络谣言绝不手软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傅义在全市互联网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如果网上谣言不打击,就没有舆论的正义,所以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讲,开展这次专项斗争,是我们全体老百姓、全体社会所向往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网络本身也是公共场所,网络是大家所拥有的公共场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既然是公共场所,我们就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场所,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秩序,确保老百姓在这个公共场所中不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履行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职责,要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敏锐作为,对网络的造谣者、传谣者,坚决予以打击,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手软。我反复强调这三个作为,不要等事情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才开始作为,要敏锐一点。
公安机关在打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我们的两个职责:刑事打击和行政打击,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发布一些有效的宣传标语提示网民,让他们做到文明上网,不发布、传播谣言,对自己负责。同时,要告诉这些上网比较多的网民,对于含含糊糊、模模糊糊、似是而非的网上信息,不传播、不推动、不助长这些信息的传播。这样真正做到不造谣,不传谣,更不信谣。
我们互联网的业主,要加强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管理,树立好自己的公信力,守好自己的职业操守,不要因为自己的管理漏洞带来伤害,也是对自己最好的负责。这样使我们随州有一个良好的网上环境。 (张琴整理)
·资料·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包括: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国内一些媒体及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网络推手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商业利益的驱动,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当前网络谣言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有组织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发帖、删帖、炒作、造谣,制造社会热点,借机谋取经济利益;二是因个人问题编造谣言,打击报复、发泄私愤;三是一些微博 “大V”为了博取眼球、赚取粉丝,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实信息;四是假借 “网络维权反腐”编造谣言并恶意传播。警方表示,严守法律底线、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警方都将坚决依法惩处。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并非没有边界。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对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 《刑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目前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共14个罪名,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制造网络政治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的,应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