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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用假名借款他人 无知 百万元本息索要无果 痛惜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8-23 09:01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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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先后两次用假名借钱58万元给某公司,虽有借据,但仍然索款败诉。
    2005年8月29日,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某市民借款,该市民以虚名“刘某”名义借给某公司现金40万元,某公司出具一份“今借到刘某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2005年8月29日”的借据,并盖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6年6月26日,某公司又以资金困难等原因向该市民借款,该市民又以虚名“严某”的名义借款18万元给某公司,某公司向该市民出具一份借据,加盖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两次借款约定利率均为年息20%。两次借款本息1382132元,该市民多次催要无果,上诉至曾都区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二笔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某市民持有的借据上盖有被告某公司公章,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某”、“严某”的真实身份,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借款来源和向被告某公司支付借款的事实,故原告某市民以虚名名义向被告某公司出借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日前,依法驳回了原告某市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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