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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8-9 09:19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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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联合发布 《随州市关于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的通知》,从8月1日起,我市城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
    根据《通知》规定,经销商要积极配合落实摩托车“带牌销售”业务,对销售的摩托车应建立销售登记台帐,包括购车人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购车品牌、型号、大架号码等。凡销售的摩托车都要收集收齐相关的证件后,到交警支队三大队车管中队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一律不准许出店,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随后也将择机启动“带牌销售”工作,并执行国家标准,对符合摩托车条件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责任编辑:chu小文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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