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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如何也担责?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1-31 08:37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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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驾驶自己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责任纠纷,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者未经许可无证驾驶他人车辆,结果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
    2011年11月2日13时20分,向某未经曹某许可,擅自驾驶曹某的鄂QU7219号两轮摩托车载人沿向家畈村至魏家畈方向行驶,至魏家畈3组蔡某门前时因未确保安全,致使摩托车倒地滑行,将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右颧骨骨折和右多发肋骨骨折伴血气胸、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过错,何某在事故中无过错。期间,何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10429.96元,后又在一骨科诊所治疗花去治疗费345元、检查费380元。经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级,误工损失120元/天,鉴定费520元。事故发生后,向某和曹某分别给何某垫付了医药费8500元和1500元。此后向某和曹某并不积极赔偿,鉴于此,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向某和曹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
【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由向某、曹某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赔偿何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被告曹某对车辆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被告向某轻易开走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责任显然不属于共同侵权赔偿责任范畴,实属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畴,为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霏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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