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时期“汉东大郡”随州
二、土地占有关系及随州的客户
唐代前期承袭北朝及隋,实行均田制,随州是否实行这个制度?迄今未见确切例证。但均田令既是一个全国性的法令,连边陲西州也有实施均田的记载,包括随州在内的山南道自不应例外,特别是实施均田制的条件和目的在随州同样存在。首先,随州是隋朝立国的滥觞之地,隋代实施均田制,汉东郡不会例外。其次,隋末农民起义风暴席卷南北东西,其中南达岭南,义军扫荡之处,地方官、地主纷纷逃亡,他们的土地许多成为无主的荒田,也有不少转移到农民手中,土地占有关系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变,唐初均田令不得不承认农民占有这些土地的合法性。此外,前已提及,唐初随州人口急剧减耗,荒田当不少,均田令规定“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那些无地或少地而又须承担课役的农民,可能向国家请授荒田。第三,政府实施均田制的目的,是要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受田百姓承担赋税和徭役。从随州的实际情况看,唐代前期大地产并不多见,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以及中小地主占优势,这与均田制的实施是相吻合的。由此可以推定,唐前期随州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与全国大致一样。
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租庸调,理应在随州实行,只是迄今未见证据。不过,同为山南道的郧县,百姓交纳有“庸调布”,均州有“租丁”交纳的“布”68TAM108:16开元九年庸调布墨书题记;72TAM194:13开元七年麻布残块,似可佐证随州亦交纳租庸调,可能也以租折布。
均田制的实施,对唐前期随州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如前所述著籍人户大有增长。
然而,均田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地主阶级的为所欲为,造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农民大量逃亡。这个问题在武则天后期已经十分突出,以至“租调既减,国用不足”《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政府不得不采取括逃户的措施。长安三年(703年)武后派遣“十道使括天下亡户”,这里的十道包括随州所在的山南道。括户就是收编逃户,即所谓“听于所在隶名,即为编户”,实际上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史载“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蔽”《新唐书》卷125《苏〓传》。这些流入比县旁州的人户,在玄宗开元年间始称“客户”,据官方文件透露,随州有大量的客户。
随州的客户同全国一样,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大致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等。他们共同的特点是离开本土,寄居随州,而在现居地的户籍上又没有他们的姓名户口,因而得以逃避课役,这也是各地普遍的现象。不过,实际上,州县的地方官大体上掌握了客户的姓名户口和数字,可能另有登记客户的簿籍,也就是所谓“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文苑英华》卷747,柳芳:《食货论》。
随州的客户中,可能有来自异乡而在随设置田庄的地主,即所谓寄庄、寄庄户。不过劳动者必居大多数,他们或是在随州垦殖荒地,或是买到小块田地进行耕作。这些具体情形史不备述,但政府的举措则提供了信息:开元年间,唐政府规定,凡是逃户垦殖的地区就地设立州县,客户收编为编户。随州随县西北、枣阳县东南地区是客户聚集地,开元二十五年,依照规定“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下》。按:《元和郡县志》记此事在开元二十四年,两《唐书·地理志》作二十六年。唐城县这些被编为百姓的客户,大体上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其数量是可观的,虽然无法从史籍中查出具体数字,但我们大致可以推测:《元和郡县志》统计,随州开元户13,216,乡27,平均每乡489户,这大体是开元十七或十八年的户部计帐数字。据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开元二十五年随州唐城县以客户编成12乡,新增乡占原有乡的44%,几乎比随州原有乡增加了一半,按平均每乡489户算,12乡总户数大致在5868左右。这些客户对随州的开发功不可没。
随州以逃户(客户)所聚而设置唐城县,很有典型意义。首先,它标志客户的合法化,代表了当时政府对客户处理的总的倾向,可以说是半个世纪以后两税法“户无土客,以见(现)居为簿”的先声。其次,从赋税上看,不论全国性的抑或地方性的,总的倾向是谋求使客户承担义务。设置唐城县,客户附籍为百姓,就是要承担赋税,这种税及客户的精神,成为两税法对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分等纳税的前奏。唐长孺:《唐代的客户》,《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
安史乱后,随州的土地占有关系有较大变化。贞元、元和年间,为了讨伐梁崇义、李希烈、吴少诚等,唐政府在山南东道襄、邓、唐、随等州驻有重兵,并设置屯田,以“使三军足蔬,万马常秣”《唐卜府君墓志》,《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这种情形在唐前期是不多见的。山南东道的屯田以襄、唐二州最为突出,那里元和年间“岁出斛三十万石”,而随州则缺乏详细记载。
唐后期,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在荆、襄地区得到长足发展,史籍记载的大地产多在襄州、江陵一带,随州迄今仅见一例,即敬宗宝历二年(826年)随州随县“乡民”张武陵建灵峰寺并施山捐地宋张商英:《随州大洪山灵峰寺记》,同治《随州志》卷32《艺文下》,张武陵显然是一土著大地产者。所应注意的是,张武陵所捐山田土地在海拔400—700米浅山丘陵地区,它大致表明,随州的平原地区早已是膏腴之地,而浅山区则在唐代进入全面开发期,并成为大地产者所觊觎的新目标。不过,从总的趋势来看,随州大地产虽有发展,但不及襄州、荆州,也缺少大规模的田庄别业。
三、生态环境优越的农业
随州三里岗冷皮垭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有谷物标本,表明这一地区早在四五千年前即有水稻种植,可以断定唐代水稻仍是随州主要粮食作物。
水稻等农作物离不开水利灌溉。唐代湖北地区水利工程大多兴修于唐后期且多集中在襄州、荆州一带。当然,这并不是说随州没有农田水利建设。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随州有较优越的自然条件,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首先,随州的地形、水系自有其特点,便于修建小塘小堰和自流灌溉,勿需费大气力修建大型水利工程。
其次,隋唐时期,这个地区的气候条件比较好,自然灾害不算频繁。据文献记载,从隋初至唐末326年间,随州共计发生大旱10次,水灾2次,旱灾平均32年一遇,水灾平均160年一遇。统计数字据《随州志》,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88年版。同期全国旱灾共计134次,平均2.4年一遇,水灾120次,平均2.7年一遇统计数字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可见,影响随州农业的自然灾害平均年遇次远远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数。此外,从清顺治三年(1646年)至1985年339年间,随州大旱87次,平均近4年一遇,隋唐时期则是32年一遇。隋唐时的300年与清以后的300年相比,随州旱灾平均年遇次差距如此之大,足见隋唐时期随州的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相当好,是比邻的许多州所不及的。德宗建中年间,随州刺史刘长卿的女婿李穆曾赋诗说:“楚国逢荒岁,随人若有年。空波交水埒,重岫夹〓田。”李穆:《三月三日寒食从刘八丈使君登迁仁楼眺望》,载《刘随州诗集》卷5(四部丛刊本)。这恐怕不是溢美之词,而是随州独特的生态环境带来好年成的真实写照。可以说,随州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以及适度的开发,是这个地区农业发展优于许多州的重要原因。
当然,不能忽视生产力的进步。从唐代湖北地区生产力整体水平来看,最显著的是生产工具的改进。在水田耕作中已经广泛使用曲辕犁,这种犁结构复杂,不同的部件分别控制耕田的深浅;曲辕短促,可在小块土地上回转自如;犁轻便省力,一牛即可牵引,适宜在各种水田中使用。在稻田耕作的其它环节中,也采用了木制轻便畜力工具。此外,唐代又有水车应用于农田灌溉,其中效率极高的龙骨水车既可将低处的水车往高处溉田,又可排涝。曲辕犁和龙骨水车的推广和应用,标志唐代湖北地区农业生产力有决定意义的进步。处于湖北中部腹心地区的随州,不大会置上述先进工具于不用。
唐代随州农业的发展,还应考虑耕作方式和技术的状况。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稻麦复种制产生于唐代长江流域,在盛唐(开元)以前,这种技术已经出现,开元以后形成了一种新的重要的种植制度。不过,这里所说的长江流域,多数观点指长江(中、下游)以南,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ZW(2〗参见李伯重:《我国稻麦复种制产生于唐代长江流域考》,《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林立平:《唐代主粮生产的轮作复种制》,《暨南学报》1984年第1期等汉东大郡随州是否亦实行了稻麦复种?史无明文记载,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