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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检察院:有内部消息?取现换U投资被骗110万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4-2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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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新闻网讯 (通讯员李鑫鑫、耿洁琳)线上伪造身份获取信任,诱导进入虚拟投资陷阱,上门取现兑换U币直接骗走现金,这种新型诈骗模式,改变以往电信网络诈骗“不见面、不接触”的传统模式,不仅骗局更具迷惑性,非法资金也能更快转移。
    近日,曾都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上门换U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伪造身份骗取信任
    2024年9月,上游诈骗分子杨某(虚拟身份)主动添加被害人刘某QQ为好友,在聊天中刻意营造自己是从事投资理财工作的成功人士,并透漏自己有内部消息,能“稳赚不赔”。后又表示自己是内部员工不方便操作,想要刘某帮忙。刘某答应后,杨某将投资网站、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刘某,在杨某的“指导”下,刘某在固定时间点帮其投资。
    “网站里有不同的产品,还有类似股票基金的价格波动走势图,看起来跟真实的投资网站一样,每次投资完,我看到他账户上都有很高的收益。”刘某最终心动了,提出要杨某带其投资。
    在杨某的“帮助”下,刘某注册了账号。但在网站投资需要使用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简称U币),于是刘某又在杨某的建议下,用现金找“U商”换取U币。每次换U币前,刘某会提前准备好现金,线下将钱交给“U商”,刘某投资账号的金额就会增加。开始只投了10万元,但眼看着自己账号的收益越来越多,在短短8天内,刘某通过取现换U币的方式向网站“充值”了110万元。
    待刘某准备提现时,发现投资网站账户里的钱根本无法提现,刘某这才发现被骗,遂报警。经查,刘某所投资的网站并非是真正的投资网站,刘某账户的钱实则是一串数字,可由上游诈骗分子随意操控。
充当“车手”企图赚快钱
    刘某报警后,与刘某线下换U币的“U商”艾某、方某、王某(另案处理)浮出水面。
    原来,艾某、方某并非真正的“U商”,而是上游诈骗分子找来的“车手”。2024年8月,方某使用境外匿名聊天软件结识了上线“胖子”等人,成为了“车手”,并邀约自己同乡艾某、王某组成团队,专门为上线兑换U币以获取利润。
    艾某出资了10万元,三人先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U币,从上线接单后,来到指定地点,然后将自己账户上的U币支付给上线,再拿走需兑换U币者的现金,一次换U工作就结束了。
    上述案件中,刘某其中一次兑换U币就是通过方某等人。实际上,在换U币过程中,刘某最后并不会真正得到同等价值的U币,得到的只是虚假投资账户中由上游诈骗分子操纵的数字。而作为“车手”的方某等人,将自己账户U币转给上线,拿到现金后则继续购买U币以备下次使用,通过U币与人民币兑换的形式,游走在多个省市,帮助上游诈骗分子取得诈骗款,每兑换一个U币,上线会给方某等人0.2-0.6元的好处费。
为犯罪提供帮助,被判刑
    “后来在换U币的过程中,发现帮客户换的U币最后没有到客户手上,而是被上线拿走了,我就意识到客户是被诈骗了,又做了几单后,听说有‘车手’被抓了,于是我们把手机都清理了……”2024年11月,方某、艾某被抓获,方某如实供述。
    经查,方某、艾某、王某仅在一个多月,转出U币近50万个,非法获利18万元。2025年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方某、艾某被移送至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其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3月,该院将方某、艾某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云起风生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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