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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儿入网,你入“法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5 09:17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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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通讯员 佘飞旋
  日前,广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9月13日,徐某某从家中携带一张三层刺网、一套电鱼工具,邀约张某一起下水捕鱼,当晚20时,被正在库区巡逻的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二人立即弃船跳水逃走,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其二人捕捞鱼类共计10.7千克,二人所用渔网、电鱼设备等均被查收。随后,农村农业局将案件材料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审查发现,二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其下网捕鱼的水域为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
  “我们知道现在是禁渔期,但是只想着搞点鱼吃,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徐某某说道。考虑到徐某某、张某二人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开展释法说理,让其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水产生物对水域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性和难以修复性。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引以为戒。我们也将自发投放小鱼苗,尽可能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弥补自己的过错。”徐某某、张某对检察官说道。
  鉴于徐某某、张某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将打击犯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4年11月4日,广水市法院对徐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张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下一步,广水市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基础上,着力推动环保法治宣传、受损环境修复,加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办理力度,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广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特别提醒,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惜鱼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用任何方式捕捞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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