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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房屋过户牵出案中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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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新闻网讯(通讯员李鑫鑫、严予廷)离婚证、毕业证、公证书、银行流水明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要有需要,任何证件都可以“私人定制”?
    日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团伙被法院作出判决,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用假证办理过户,当场被拆穿
    2020年5月,房主刘某甲、王某与房屋买家朱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朱某支付购房首付合计10.5万元。
    2020年6月,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甲、王某被告知该房屋属福利房,无法办理过户。王某遂找到人脉广的好友赵某,要赵某帮其想想办法。
    “我跟王某认识很多年了,她不知道我给她的材料是伪造的。”赵某多方打听后,发现“正规渠道”走不通,萌生了伪造材料的想法,于是找到可办理假证的吴某,给王某伪造了一份房产权变更申请书。
    “他们前来办理房屋过户业务,房产权变更申请书上有单位的公章和我的签字,但我非常确定我没有办理过这个业务。”2020年6月,不知情的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经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该房产权变更申请书涉嫌伪造,遂报警。
    “我知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是违法的,当时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赵某对犯罪过程如实供述。
    据悉,王某、刘某甲要返还朱某首付款,还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朱某损失。
    二、顺藤摸瓜,犯罪团伙一锅端
    企图以假乱真的房产权变更申请书上有相关单位的公章,那么这个假公章从何而来?
    顺着赵某的这条线索,很快将伪造公章的主犯周某、吴某,从犯刘某乙抓获归案。
    吴某负责每天上午接待“客户”,周某负责每天下午接待“客户”及相关证件的制作,刘某乙负责管账,“赚取”收入归周某所有,周某每月支付吴某1800元工资。
    “老周怕自己管不住钱,就把我的微信收款码放在他的店里,并让我帮忙管钱,他每个月拿出1000元或买点东西给我当辛苦费。”刘某乙供述。
    经查,自2018年初至2020年8月期间,周某伙同吴某、刘某乙以50-300元不等的价格长期出售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获利8万余元。
    三、深挖线索,揪出假证买家
    在查询刘某乙微信账户流水时,为维系客户而频频买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蒋某浮出水面。
    “客户说如果我可以弄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就从我这里买车,我买卖假证都是为了应付一下客户。”
    经查,从事危险品运输车销售工作的蒋某,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每本1000-1500元的价格向客户收取办理假证的费用,再以每本31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拿取伪造的证件,周某非法获利1595元,蒋某非法获利7600元。
    “想着伪造一个证件就能卖出去一辆车,这事很划算,没想到这竟然是违法的。”案发后,蒋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周某、吴某、刘某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蒋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先后被移送至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刘某乙、蒋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对赵某做不起诉处理。
    2022年9月,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判处周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3年9月,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云起风生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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