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重新修订出台《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上,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解读了《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负责人就《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和异地就医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网、湖北日报、湖北广播电视台、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随州日报、随州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实施细则》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何学海
现行《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均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纵深推进,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省改革要求。特别是全国、全省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需要在省级框架内进行规范统一;国家、省接连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我市已按要求以打“补丁”的方式先期进行了调整,随着“补丁”渐多,医保政策亟需整合。
关于职工医保政策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甲类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3%、91%,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乙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比例支付;
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6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8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年封顶35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甲类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比例支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按次结算,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生育待遇:加强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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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月28日,我局印发了《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提高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是扩大报销范围。原政策只报销用药费用。现政策将患者治疗所需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材料等费用全部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二是增加了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原25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12个病种,其中新增门诊特殊疾病3个: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新增门诊慢性病9个:支气管哮喘、脑瘫、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
三是取消门诊慢性病起付线。
四是提高部分门诊慢性病封顶线。居民有12个病种提高了封顶线,职工有4个病种提高了封顶线。
五是增加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待遇水平。原政策职工每增加一个病种,每月增加50元,居民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月增加30元。现政策调整为: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增加待遇水平位居第二的病种限额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