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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无声的沟通传递出“最深刻的悔过”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4-23 10:18
来自: 曾都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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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王江杰、李鑫鑫)“我自愿认罪认罚,这次我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今后一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手语老师通过手语耐心地向犯罪嫌疑人秦某传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后,秦某用手语做出了“无声的悔过”。
  日前,一场特殊的认罪认罚同录工作在曾都区检察院进行,犯罪嫌疑人秦某系聋哑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曾都区检察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邀请了曾都区特殊教育学校手语老师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在讯问中,承办检察官尽量放慢语速,调整措辞,以便手语老师能将犯罪事实、定罪量刑、适用程序及检察官发问等精准地“说”给秦某“听”,从而让秦某“发声”,进一步查明其犯罪事实及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律援助律师也通过手语老师向秦某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
  为保障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技术人员通过运用设备将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而为讯问笔录提供依据。
  “今天这个事情很有意义,我的学生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听力障碍,秦某作为聋哑人,检察机关能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听取他的阐述,为他释法,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秦某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我们同样会依法保障他的法律权益,并积极做好教育、挽救和感化,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曾都区检察院在办理特殊群体案件中,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情怀,积极传递司法温度,用心用情维护好“无声世界”的公平正义。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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