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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用“检察蓝”守护“古树绿”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3-13 09:40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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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古树名木“养老”问题
  保护古树
  开展古树名木走访调查活动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李鑫鑫、王毅)古树名木历经沧桑,铭刻着时代的印记,是历史信息的记录和传递者。一棵古树名木,就是一部绿色的史书,是有生命的化石。保护古树名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日,在3.12植树节即将来临之际,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与区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实地走访调查。

  检察官对辖区内148棵一级古树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及生长环境进行了查看,发现大部分古树名木生存和保护管理情况较好,但少数古树养护水平有待提升。

  下一步,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前期摸排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评估,对符合立案的线索全部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责任部门履职尽责,突破古树保护瓶颈。继续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健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在“美丽曾都”建设中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条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化钉钉,缠绕绳索钢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二)借用树干作为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三)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取土、腌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四)采伐;(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六)其他损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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