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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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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2-13 10:04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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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随州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
市场主体还可微信搜索“湖北市场监管融平台”或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链接进入“融平台”,登录后点击“在线办事-市场主体年报”进入年报填报程序。
三、未报送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报,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特别提醒:年报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市场监管部门从未指定第三方代办,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提示短信不会附有链接,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营业执照左下角的网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年报过程中也不需要填写银行账户等信息。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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