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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