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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不可取落入法网后悔迟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3-2 09:33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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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张东海、王珩)为谋取高额差价以次充好更改合同标的,并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近日,随县检察院就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系随县某镇村民,因当地大理石矿产资源丰富,石材企业众多,便以中间人身份寻找石材购买方,再按照买方需求向石材企业购买石材,从而获取差价。
  2019年5月,李某经他人介绍,得知A公司欲购买大理石。为获取高额差价,李某决定联系B公司,以其价格更低的石材替换A公司采购材料,在未取得B公司的授权许可下,伪造B公司印章与A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署后,A公司向B公司账户汇款49万余元,B公司按照李某要求将价值18万余元石材发往A公司,并将剩余货款返还给李某。2019年7月,A公司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这才发现公司印章被李某伪造,遂报警。
  随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被害方B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经常在B公司购买石材,B公司也将其视为客户,并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引起了民事诉讼,且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为了实现低质量高利润获取商业利益,一时利欲熏心触犯了刑法,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但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化解,为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承办检察官多次同被告人和受害方企业做工作,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被告人一贯表现和企业因此遭受的影响等,劝导双方进行和解,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促进案结事了,帮助企业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出具了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遵纪守法、辛勤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生活。为贪一时之利而罔顾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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