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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8-7 08:15
来自: 健康湖北、平安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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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

……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疫情防控工作中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紧急自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谎报疫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服从政府防疫措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引起疫情传播,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要。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疫情尚未结束,防疫不可松懈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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