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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中院判决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1-9 09:22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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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李海波)近日,随州中院对全市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李某、李某某、周某、刘某支付假冒碘盐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5860元,并在《随州日报》、湖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徐某伙同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多处民房等场所将工业盐加工成假冒“云鹤”牌食用碘盐共计50.4吨,再将假冒碘盐批发销售至随县澴潭镇李某某、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周某、广水市城区刘某等人所开设的超市和农资店。李某某等人在明知系假冒碘盐的情况下仍然付款购买,再转卖至各个餐馆和个人。
  2017年6月、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周某、刘某、徐某先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2019年8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被告徐某等人,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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