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现将淅河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淅河镇辖区内所有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的区域。
二、征收对象:淅河镇辖区内所有将污水排入收集管网的用户,包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三、征收标准:按供水和取水量收取,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四、征收方式:集中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浙河镇人民政府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费金额;自备水源的由淅河镇水利服务中心代征。
五、征收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建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随州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和委员会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订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文[2015]29号)。
六、征收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征收。
特此公告。
淅河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