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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人撞了醉驾人 双双为喝酒“埋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11-14 08:40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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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刘超、马东平)“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这样的警示标语在道路上几乎随处可见,但仍有胆大的酒司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近日,曾都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一起酒驾撞醉驾案中的醉驾人李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查,今年1月2日晚,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烈山大道由大润发往大十字街方向行驶,19时45许,行至工贸广电门前路段左转时,与同向直行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2mg/ 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4.1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李某时,李某表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遂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办案检察官介绍,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均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100ml,属于酒驾,处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0ml,属于醉驾。对于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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