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甲因经营不善而欠部分外债,为谋取不法利益便起制作假币之心。2018年9月,喻某甲通过网络学习制造假币的方法并网购制造假币的设备,成功印制面值20元的假币若干,卖给喻某乙若干,二人平时用于购买小商品套现。
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为非法获利,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使用伪造的货币套现,数额较大,违反了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伪造货币罪;喻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假币后使用,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稳定,构成购买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寄语: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伪造、变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犯下大错,否则追悔莫及。人民群众应提高反假币意识,在消费时无论面值大小都应注意色彩、质感等,如发现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