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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不裁员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12-30 08:12
来自: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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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承担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将获补贴,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等。

  个人小额便捷贷款最高额度增至15万

  《意见》提出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所招用人数和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同时,个人小额便捷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承担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将获补贴

  针对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质量,《意见》明确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支持困难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50%给予其所在企业补贴;开展非等级技能培训且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二是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职业技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不低于3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三是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

  《意见》要求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其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鼓励优秀青年回乡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支持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

  此外,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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