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破1号
本院根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执313号移送决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陈红玲对被申请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5日指定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2日前,向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乌龙巷3号市民中心四楼东区405;邮政编码:441300;联系电话:15308661988、17786289741、139864339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费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随州佳诚科技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7日9时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还应提交律所指派函。系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