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7〕35号)文件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火电行业为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造纸行业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C221、C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C223),无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4月底前到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环保部门为市环保局派出分局的,由市环保局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G区环保窗口,咨询电话:3257522。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的受理地址可咨询各地环保局。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