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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4-12 08:52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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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7〕35号)文件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火电行业为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造纸行业为所有制浆企业、浆纸联合企业、造纸企业(行业代码C221、C222),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有工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行业代码C223),无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4月底前到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环保部门为市环保局派出分局的,由市环保局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G区环保窗口,咨询电话:3257522。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的受理地址可咨询各地环保局。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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