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防雷行政许可、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按照国家及省政府关于防雷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到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申报。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次。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防雷装置公益性检测范围内的单位(见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主动向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申报。其它防雷检测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
六、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电话:0722—3257528
七、违法举报电话
随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支队:0722—3226839
八 、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0722—3223006
随州市气象局
2017年4月1日